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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婚育假期规定的通知-鲁卫发〔2026〕2 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婚育假期规定的通知-鲁卫发〔2026〕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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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6/10/28 10:29:22 by wu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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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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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婚育假期规定的通知-鲁卫发〔2026〕2 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婚育假期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实施《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推动婚假、产假、陪产假、育儿
假等婚育假期规定全面落实,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营造生
育友好社会氛围,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婚育假期规
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保障职工休假权益
(一)严格执行婚育假期规定。各级各类用人单位必须严
格执行法定假期标准,原则上不得压缩假期时间。按照《条例》
规定,职工婚假 15 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 3 日;女职
工产假 158 日,配偶陪产假不少于 15 日;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
母每年各享受育儿假累计不少于 10 日;60 周岁以上老人患病住
院的,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 10 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 7 日
的护理假。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婚假、陪产假、育
儿假和护理假假期。具体要求按照《关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
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假期规定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鲁卫人
口家庭字〔2025〕3 号)执行。
(二)严格落实休假待遇保障。《条例》规定,婚假、陪产
假、育儿假、护理假和增加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
不变。用人单位不得变相降低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将职
工休假与年度考核挂钩,影响职工评优评先、职称晋升、提拔
使用。
(三)简化休假审批流程。用人单位仅可要求提供与所请
假种直接相关的必要证明材料,不得要求提供与休假事由无关
的材料:婚假凭《结婚证》等证明婚姻关系,产假、陪产假凭
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育儿假凭《出生医学证
明》等证明生育或子女情况的材料,护理假凭职工父母患病住
院等证明,无需额外提供冗余证明。用人单位不得增设附加审
批条件,应“即申即批”,不得无故压件、拖延审批,不得暗示
职工自愿放弃休假、诱导职工缩短休假时长等。
(四)推行人性化弹性休假方式。用人单位应本着有利于
平衡职工工作和家庭关系的原则,依法协商确定更具人性化的
弹性休假方式,职工休假前统筹完成工作交接。鼓励用人单位
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通过与职工协商,探索弹性上下班、居
家办公等灵活工作方式,为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及低龄婴幼儿
父母提供工作便利。不得因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育
儿被无故调岗、边缘化安排工作,保障职工职业发展不受婚育
行为影响。
二、压实主管部门责任,加强行业系统监管
(一)全面落实依法履职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将实施《条
例》,特别是落实婚育假期规定纳入依法履职的重要内容,明确
具体内设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指导、督促本级机关、直
属单位、行业系统依法抓好落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加强法规政策宣传。积极开展生育友好主题宣传,
加强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因地制宜推进婚育假期等生育支持政
策规定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园区、进单位,用群众喜
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宣传解读休假标准和维权途径,提
高政策知晓率,引导职工依法、理性维权。
(三)严肃查处纠正违法行为。对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含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不落实婚育休假规定
的,其主管部门应按职责依法及时查处,督促整改纠错。
三、严格实施监督执法,深化社会监督维权
(一)强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监督执法。各级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受理、依法仲裁职工关于婚育休假的劳动
人事争议案件。职工所在单位未按规定落实婚育假期以及相关
待遇的,职工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用人单位不落实婚育假期规定的
民事诉讼和相关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的行政诉讼案件,严厉打
击侵害权益行为。对发生的典型性、系统性案例,要在适当范
围予以通报,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二)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
计生协等群团组织要积极维护组织成员婚育休假权益。有条件
的可以协同相关部门、法律服务志愿者设立“维权工作站(室)”
等公益组织,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法律援助。各级工会组织要
指导用人单位将婚育假期纳入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开展集体协商,执行更具人性化、更为灵活的休假安排。
四、加强属地管理,完善长效机制
各市、县(市、区)要积极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
进一步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探索建立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
制。全面落实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制度,不断巩固待遇保障水
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对职工投诉集中、矛盾突出的共性问
题和重点领域开展集中整治。要把婚育假期规定落实情况作为
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创建的重要条件,积极总结、
宣传、推广在实践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党的领导,推
动构建单位自律、部门监管、职工监督、社会共治的工作格局,
切实保障群众婚育合法权益,持续优化生育友好环境,推动人
口高质量发展。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总工会
共青团山东省委员会 山东省妇女联合会
山东省计划生育协会
2026 年 10 月 27 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